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7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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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78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聲請對債務人 許秀 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 許秀每 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彰化縣秀水鄉戶政事務所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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