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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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抗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59號抗告人 蔡宗龍 相對人 紀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1日本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4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告知相對人要將房屋賣出還款予相對人,請求相對人撤回不動產拍賣,另外,相對人只匯款新臺幣(下同)985萬元,而非1,200萬元。若相對人不撤銷而造成拍賣抗告人不動產,會造成千萬損失,希望可以撤回裁定不動產拍賣,讓抗告人和相對人達成和解及還款,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亦準用之。次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係屬非訟事件,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並依登記之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實際上之清償期有無變更,本非所問。倘當事人就此有爭執時,不妨提起訴訟以求解決,殊不容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亦即,如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時,亦應由有爭執之人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58年台抗字第524號裁判意旨參照)。且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民國107年7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相對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0年7月4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抗告人於107年5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1,20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10年5月16日,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向本院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抵押物等情,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本票影本等為證(見司拍卷第13至23頁),依其所提出之前開證據資料為形式上審查,已足認有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借款債權存在,且相對人迄今均未撤回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堪認原裁定於形式上審查後,認系爭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准許相對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抗告人執前詞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金額,相對人僅匯款985萬元等語,縱令屬實,亦屬實體上爭執,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抗告人對於抵押債權之存否或數額,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呂俊杰法官鄭靜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李方云附註:
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前鎮│瑞隆│一│881││181│2分之1│├─┼───┼────┼────┼────┼────────┼─┼──────┼───────┤│2│高雄│前鎮│瑞隆│一│890││7│全部│├─┼───┼────┼────┼────┼────────┼─┼──────┼───────┤│3│高雄│前鎮│瑞隆│一│890-1││56│2分之1│├─┼───┼────┼────┼────┼────────┼─┼──────┼───────┤│4│高雄│前鎮│瑞隆│一│891││69│全部│├─┴───┴────┴────┴────┴────────┴─┴──────┴───────┤│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263│瑞隆段一小段881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43.99││全部││││││3層樓房│二層:55.46││││││├───────────────┤│三層:55.46│││││││精忠街133巷9號││騎樓:11.47│││││││││合計:166.38││││├─┼──┼───────────────┼──────┼───────┼─────┼──┼─┤│2│1276│瑞隆段一小段891地號│加強磚造│1層:42.14││全部││││││2層樓房│2層:42.14││││││├───────────────┤│合計:84.28│││││││瑞西街182巷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