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661號債權人 陳志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世耀 、 陳惠湘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依債權人陳報,債務人係住於嘉義,且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債務人之戶籍地址亦為嘉義,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