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附民原告 吳陳秀桃 附民原告 吳建芳 附民原告 吳詩婷 附民原告 吳進益 附民原告 吳黃金英 附民被告 張家聖 上列被告張家聖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0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卓穎毓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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