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54號原告 鄭元昌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 律師被告 吳金倫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
劉哲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