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421號債權人 黃郁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志鴻 、 許如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釋明按「每百元日息九分計算之利息」之意,換算
為年息究為多少。㈡因臺端聲請狀請求標的及其數量內載「懲罰性違約金」是
否誤繕,因後附借款契約書僅載明「逾期違約罰金」,若有誤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