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催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催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催字第26號聲請人 陳文山 即全勝工程行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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