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67號原告烏樹林花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秀玲 原告 鍾羅瑞香 被告 鍾國宣
鍾國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1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18日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4紙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藍姿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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