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振旺實業有限公司及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18,6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6,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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