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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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95號聲請人 李玉珍
代理人 黃冠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應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應提出「最近一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白底有綠色圓形圖案者)「正本」。
(二)應說明有無積欠保證債務?「如有」,應詳載債權人名稱、主債務人姓名、債權金額,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白底有藍色圓形圖案者)「正本」。
(三)補正「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釋明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數額為若干。
(五)聲請人自承從事個人美容工作室之營業活動,聲請前兩年內收入總計為新臺幣52萬元,應說明聲請人是否擔任「 妃萱 髮型設計」負責人?並應說明該營業社之營業情形(每月營業額、營業成本、淨收入等),併提出相關資料(例如計帳資料、進貨成本收據、收入切結書等),若未達課稅標準者,亦應一併提出未達標準之證明文件到院參辦;如非擔任「妃萱髮型設計」之負責人,應說明目前工作現況。
(六)釋明為何需要扶養「配偶 劉育霖 」及已成年子女「 劉志豪 」、「 劉佩儀 」?
(七)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保險金、社會津貼、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蕭雅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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