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7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清月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之地址為何。
二、請於陳報狀具狀人欄加蓋聲請人印鑑章,並應提出印鑑證明。(須注意所提出之印鑑章應與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之姓名相符;又如能敍明有不可歸責於己之合理事由,如因罹有重大疾病,致無法取得印鑑證明者,得以本人親自簽名蓋章並檢附個人雙證件影本及診斷證明等相關文件代之。)
三、據南方生命園區土地買賣契約書第五條載「得以書面方式向乙方(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件契約原價買回之請求」,是請提出台端向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買回之書面資料。(如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影本等)
四、請 陳明 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5年7月22日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是否更正起息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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