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89號聲請人 梁一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江志成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聲請狀所陳稱之「附表」(⊙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惟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何關於附表之記載,應予補正)。
㈡請補正提出相對人江志成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㈢請補正敘明其他足以辨別並特定該相對人江志成之身分特徵
資料(如: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戶籍設籍地址…等)。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