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九五○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面額參拾肆元郵票十份。
二、被告入出境資料。
三、被告如在台,須陳報其在台居所地址;被告如在大陸,應陳報其大陸地區地址。
四、被告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清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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