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2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法律資源策略整合諮輔協會法定代理人 王健驊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士瑋 即黃士瑋建築師事務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二百零三條
及第二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查雙方當事人就本件債務並未約定利息,故逾法定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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