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河永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執聲付字第98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河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河永因殺人未遂、強盜、傷害致重傷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5年、7年
6月確定,嗣由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8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確定後,於民國98年12月10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5
2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年9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黃紹紘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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