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11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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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1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11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汪美伶 債務人 連婉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柒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連婉玉於87年8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併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二項修法規定至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104年11月3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新臺幣(下同)45,229元及利息暨違約金7,479元。
(三)狀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711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連婉玉│民國104年11│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45229││月4日│││││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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