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苗簡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永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永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法院判刑之紀錄,猶再度施用毒品,顯見其改善能力薄弱,無法徹底戒除毒癮;而施用毒品侵害個人身體及戕害國民健康,以致影響家庭、社會、國家,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自首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未扣案之鋁箔紙,係被告供本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毒偵卷第10頁),查該物品並非違禁物,且於日常生活容易再取得,欠缺犯罪預防之有效性,堪認無刑法上之重要性,復無積極證據足認現尚存在,亦無必予沒收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魏美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284號被告江永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永興前有3次施用毒品之前科素行,最近1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1年
2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5年12月7日夜間10時10分許,在苗栗縣○○市○○路○○巷○號之 徐文奎 居住處,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燃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嗣警於同年月8日上午6時50分許,至徐文奎上址居住處執行搜索,發現江永興在場,其於犯罪被發覺前,主動向警自首上情,並於同日上午10時許,經其同意為警採尿送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江永興於警詢時之自白。│證明被告確有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2│採尿同意書、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證明送驗編號105F198號之尿液│││警察大隊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確係自被告身體排放、採集之│││條例案件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代謝物。│││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3│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證明被告為警採尿送驗後,檢驗│││12月22日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1│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份。│陽性反應。│├──┼──────────────┼──────────────┤│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自首情│被告自首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形紀錄表。│非他命之事實。│└──┴──────────────┴──────────────┘
二、核被告江永興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其於警發覺犯罪前自首施用第二毒品,並同意接受尿液檢驗,有苗栗縣警察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考,得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檢察官游忠霖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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