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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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37號上訴人靚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和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3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7,570元(計算式:2,840,102+2,817,468=5,657,57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5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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