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小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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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小字第118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徐艾玲 即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住所地均係在台北縣汐止市○○街○○巷○號4樓,
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