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964號債權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濬逸郭家為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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