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98年6月17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98年9月11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經本院於98年9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而因判決後卷證送交上級審法院或檢察官執行之前,其羈押期間仍算入原審法院,因認應自98年9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盧亨龍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姚佳華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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