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5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輝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叁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吳輝煌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六五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66,375元整自民國106年08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09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66,37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信貸帳戶明細影本各一份。二、信貸申請書一份及約定條款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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