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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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51號聲請人宛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朝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碧華┌────────────────────────────────────┐│附表:106年度除字第8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材雙室內裝修設│國泰世華商業│106年2月25日│91,300元│HA0000000│││計工程有限公司│銀行民權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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