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81號聲請人 翁林宗 代理人翁 林玄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06年度除字第8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大原五金行│上海商業儲蓄│106年4月10日│43,730元│DPA0000000│││ 彭嗣順 │銀行敦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