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75號聲請人裕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舜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司催字第10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支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10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鍾金樹 │淡水第一信│105年11月1日│12,874元│BE0000000│││││用合作社三││││││││重分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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