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92號聲請人 沈秀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國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沈國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報聲請人沈秀桃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