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4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4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4166號聲請人艾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儒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VirginiaP.Mulato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票原本之姓名,與聲請狀所記載不符,請 陳明 正確之相對人姓名。
二、陳明正確票面金額。(聲請狀所載與本票原本記載不符)。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