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227號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陳毓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仁柱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仁柱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二、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查明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