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7年10月22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新臺幣2,53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9月20日至90年9月20日。
(四)清償日期:90年9月20日。
(五)利息: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六)遲延利息: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七)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甲○○。茲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30,000元,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尚欠新臺幣1,060,000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4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忠言││1020│田│66.97│全部│甲○○│├──┼───┼────┼────┼────┼────────┼─┼─────────┼──────┼──────┤│002│南投縣│埔里鎮│忠言││1023│田│12.92│全部│甲○○│├──┼───┼────┼────┼────┼────────┼─┼─────────┼──────┼──────┤│003│南投縣│埔里鎮│忠義││79│建│72.77│全部│甲○○│├──┼───┼────┼────┼────┼────────┼─┼─────────┼──────┼──────┤│004│南投縣│埔里鎮│四角城││1073│旱│480.49│3分之1│甲○○│└──┴───┴────┴────┴────┴────────┴─┴─────────┴──────┴──────┘┌────────────────────────────────────────────────────────────────┐│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4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29│南投縣埔里鎮中│南投縣埔里 鎮忠 │住家用土造一層│一層:34.62││全部│甲○○│││││山路三段265號│義段79地號││合計:3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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