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原告林○安(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張○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所有權人上列被告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所有權人,因111年度交上易字第23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蔡羽玄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昱廷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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