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96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新店戒治所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09號,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惠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