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69號聲請人 湯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羅楊潔┌──────────────────────────────────┐│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湯美娟│彰化商業銀行│民國104年2月25日│5萬3,300元│KN0000000││││吉成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