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63號聲請人宏瑋紙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詹秀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光泰工業股│華南商業銀│104年2月26日│80,792元│LD-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瑞祥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