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61號聲請人 連頤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維芯科技│玉山商業銀│103年6月30日│200,000元│CA0000000│││有限公司│行北新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