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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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聲減字第2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八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九三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四三五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但書、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金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