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簡字第92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95年度岡簡字第92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1月18
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
費交易明細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及客戶帳卡等影本各乙
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楊明月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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