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1101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106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斧頭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
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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