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國民代理人 許銳明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為止,除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停止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惟保全處分,係於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有為防杜債務人財產之減少,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始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此觀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立法說明已屬顯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財務困難,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已向本院提出更生之聲請而繫屬中。因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已向本院聲請查封債務人自用住宅在案,目前已完成鑑價,即將進行拍賣程序,如不停止本院97年度執字第34185號強制執行程序,勢將影響債務人重建更生之機會,及無法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云云。
三、查本件聲請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所有,為使債權人公平受償,並增加受償機會,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保全處分。本院斟酌該部分聲請人之財產如不予保全,恐有致債權人之債權不能公平受償之虞,而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准其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保全處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公告後(非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
~T40X0L2;┌────────────────────────────────────────────────────────────────────┐│附表97年度消債更字第91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臺北縣│汐止市│社后│社后頂│395│建│4210│100000分之402│││├──┼───┼────┼───┼───┼────────┼─┼──────┼───────┼──────┼───────────────┤│2│臺北縣│汐止市│社后│社后頂│397│建│3398│100000分之402│││└──┴───┴────┴───┴───┴────────┴─┴──────┴───────┴──────┴───────────────┘┌──┬───┬───────┬───────┬───────┬─────────────────┬───┬──────┬────────┐│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最低拍賣價格│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新臺幣元)│││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1│16411│臺北縣汐止市社│臺北縣汐止市民│鋼筋混凝土造17│第11樓層:52.23合計│陽台6.47、│全部││共同使用部分:││││后段社后頂小段│族五街8號11樓│層樓房│:52.23│花台1.05│││16539建號(含停││││395地號│之7││││││車位編號地下一層│││││││││││6-14號、27-45號│││││││││││、47-65號、地下│││││││││││二層15-26號、│││││││││││1-5號、46號)、│││││││││││16542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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