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德朧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附民字第127號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周明鴻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