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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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8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845號聲請人 林文琛 訴訟代理人 陳樹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2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淑卿┌─────────────────────────────────┐│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84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 野村 證券投資信│野村鴻利基金證│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2│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鴻利基金證│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3│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鴻利基金證│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4│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鴻利基金證│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5│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鴻利基金證│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6│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鴻利基金證│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