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76號聲請人 劉亦千 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4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蔡忠衛┌───────────────────────────────────────────────┐│本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76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楊世國 ││104年10月27│104年10月27│7,449,123元│WG0000000││││││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