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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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51號聲請人友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聖暉 訴訟代理人 李佳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如附表編號3部分已於民國107年6月16日屆滿;附表編號1、4部分已於107年7月16日屆滿;附表編號2部分已於107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0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60,000元│107年3月23日│YA0000000│4個月│││公司 許順富 │長春分行│││││├──┼─────────┼────────┼─────────┼───────────┼────────┼────────────┤│002│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60,000元│107年4月30日│YA0000000│5個月│││公司許順富│長春分行│││││├──┼─────────┼────────┼─────────┼───────────┼────────┼────────────┤│003│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30,000元│107年3月9日│YA0000000│3個月│││公司許順富│長春分行│││││├──┼─────────┼────────┼─────────┼───────────┼────────┼────────────┤│004│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30,000元│107年3月23日│YA0000000│4個月│││公司許順富│長春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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