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1號上訴人 太昌 玄武宮法定代理人 周明宗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被上訴人 吳炳煌 上列當事人因清償借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湯文章
法官曹庭毓法官簡廷涓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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