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257號
原   告  王桂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尚清王和田李義寅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6,3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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