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86號原告 劉紹禎 送達代收人 張格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紹鈞 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異動索引。
二、被告劉紹鈞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