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92號原告 彭春富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並應於補正後之起訴狀抬頭書名「行政訴訟補正起訴狀」,案號「111年度交字第92號」,以資區別。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賴映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趙千淳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5款、第1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起訴狀僅記載被告所為之裁決字號及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未提及原處分有何事實或法律上錯誤,而未記載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原告應具體說明原處分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以補正上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