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0595號債權人磊展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璟應用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