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丁○○法定代理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再審原告對於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06年12月13日所為104年度家上字第12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揆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自明。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上字第12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再審之訴,即專屬於臺灣高等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玆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