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04號聲請人 單亦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劉庭君┌───────────────────────────────┐│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0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新光證券投│新光台灣富貴基金│D101A0000000│1│1000│││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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