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5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葉海萍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周俊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2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華海珍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5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葉海萍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周俊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2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華海珍